两会中的上外声音 | 黄绮委员的这些提案,亮了!

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71

 

      在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积极发声,提交四份提案,主题分别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完善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制度的建议、规范社会治理中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与管理的建议以及关于加大对自闭症患儿关爱力度的建议。并且,对于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她也做出了自己的解读。

      黄绮委员的两会提案回应社会关切,反映社情民意,上了微博热搜,也获得了“文汇报”“解放上观”“新民晚报”“看看新闻”“青年报”“人民中国”等多家媒体的关注。

建议对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实施严格从业限制

      近日,#建议性侵犯罪者刑满后有从业限制#的话题上了热搜,截至今天(27日),累计阅读次数已达3.1亿,累计讨论6.9万。这些话题的讨论都源自黄绮委员提交的一份提案——《关于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建议》。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一直都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作案手段隐蔽、密切接触人员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等特点,对此,黄绮表示,从防范角度出发,对于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构建不失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在黄绮看来,目前虽然刑法和部分行业性法律法规已经为从业限制制度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立法面狭窄、操作性不强、强制性不足、系统性缺失等问题。例如,对谁是执行主体、如何获取违法犯罪记录、谁来提供记录查询等具体操作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对性侵害罪犯进行从业限制还涉及犯罪人员的信息收集、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等工作,信息登记、报告、公告和查询等都需要尽快完善相关制度。黄绮强调,这些制度需要在全国层面上建立和完善,因为只有在全国层面统一了,才能防止有人钻空子。

      黄绮建议尽快对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从业禁止的条款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从立法、执法、司法上完善从业限制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要考虑增加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的法定查询义务,规定查询发现有相关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也要保护罪犯再社会化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双向保护原则。”黄绮表示,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性侵害犯罪人员风险评估制度,对风险程度高的群体实施更加严格的从业限制;对风险程度较低的群体或教育矫治效果较好的群体,实施相对较少的从业限制。

      “还可以利用电子技术对管控人员进行电子定位,实行动态管控。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应终身限制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防止未成年人再次遭到侵害。” 黄绮还建议,对涉性侵害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行业要明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同时,通过备案、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等相关行业招聘行为的监督。

为自闭症患儿家庭及服务机构加大提供政策支持

      我国现有自闭症患者约1000万,其中0-14岁儿童200余万。我国自闭症患病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似,约为1%。每年以近20万的速度增长,自闭症已经成为中国儿童精神残疾的第一大‘杀手’。黄绮委员呼吁为自闭症患儿家庭及服务机构加大提供政策支持。

      黄绮指出,尽管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开展了诸如自闭症筛查、评估、预警和早期干预,将自闭症儿童的教育纳入特殊教育领域,加强自闭症等专业医务人才的培养等工作,但还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自闭症儿童数据不清,发病原因不明,家庭压力大;康复机构民营为主,专业性差,运行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特教教师或从业人员发展空间受限,队伍稳定性差。

      对此,黄绮建议,强化政府责任,形成联动机制,建立行业标准。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明确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好残联、残工委的作用,厘清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需求、社会康复服务供给能力及供需变化趋势等,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的工作格局要求。

      建立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与残联负责自闭症与疑似自闭症儿童信息,相关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要求采集并核对相关数据,集中汇集到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查询和管理。

      黄绮还建议从基础上岗培训着手规范从业人员资质,使其具备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必备的基础技能和业务能力,并由人社部门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同时,参照特殊教育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为民营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在职学习的机会,促进其专业不断成长。

      “加大对自闭症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对有资质的自闭症康复服务机构,政府可通过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和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进行扶持培育;可从收费优惠、补贴奖励、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降低运行成本。”黄绮认为,可以试行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协调员”制度,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一体化的支持,可以协调学校及家长的关系,为在普通学校就学的残疾儿童提供学习支持;帮助儿童及家庭与康复服务提供者建立联系;协调各机构和部门的服务措施,减少服务的重复与断层;鼓励支持家长成长与参与儿童的康复干预活动等。

民法典:闪耀人性光辉和激活社会活力的法典

      5月22日上午,历时5年编纂而成的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黄绮委员表示:这是一部闪耀人性光辉和激活社会活力的法典。民法典作为“万法之母”,是一部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也是维护人的权利的基本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1.完善监护制度  

      黄绮指出,民法典草案总则部分,首先强调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同时又特别明确了对胎儿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可见是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延伸到了胎儿。在监护的规定中,强调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权利,比较起以往只能根据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来确定监护人的被动做法,草案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为自己指定心仪的监护人,体现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同时,草案还明确了临时监护,完善了监护制度。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创新独立的人格权编  

      在黄绮看来,民法典草案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较,创新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这是领先于世界的创举,也是草案对个人权利尊重与保护的一个亮点性体现。

      非常值得点赞的是,草案人格权编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明确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以防止和直指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出现。这弥补了我国性骚扰立法的不足。

      黄绮认为,人格权编中特别有时代感和现实意义的规定是第六章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草案将个人隐私的内容作了界定,立法明确隐私的范围这是首次。而且以列举的方式,把擅入、窥视、拍摄、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都界定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这在司法实践中将会有很强的实际可操作性。

      3.规定婚姻冷静期  

      黄绮解读说,民法典草案的婚姻家庭编,弥补了过去只有婚姻法没有家庭法的立法缺失,同时将收养法并入其中。这次规定的婚姻冷静期是以前没有过的,“离婚冷静期”也是个全新的法律规定。

      草案改变了以前协议离婚情况下,有关部门当场核发离婚证的做法,改为离婚申请后一段时间再核发离婚证书,而且要求双方应当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这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避免“闪婚”“闪离”,同时也是从保护家庭中其他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考虑。

      4.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黄绮认为,民法典草案的继承法编,规定的订立遗嘱形式灵活多样。草案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录像、打印等新的遗嘱形式,让立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愿的方式尽可能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也是社会民事活动更具活力的体现。

      黄绮介绍说,除了上述提及的相关编章外,民法典草案在遗赠抚养人完善规定,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对高空抛物强调物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等,都是对个人人身生命及健康权利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