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全国政协的“上外之声”

发布时间:2018-03-14浏览次数:128


      “关于构建婴幼儿公共托育服务支持体系的建议”,是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挂职)、民盟盟员、上外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提交的一件提案。

       黄绮委员认为,当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健全,缺乏专门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托育机构存在诸多问题,亟须为婴幼儿托育机构划定“法律红线”,为托育的婴幼儿撑起“法治保护伞”。

       黄绮委员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托育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托育服务供给与需求矛盾突出,相对于日益膨胀的需求规模,供给能力明显不足;托育市场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隐性壁垒,一些非正规机构游离于相关部门的监管体系之外;专业社会组织力量薄弱,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托育机构的运营管理缺乏成熟经验;托育服务人员数量、质量双短缺。

       在黄绮委员看来,婴幼儿的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应对标国际标准、满足现实需求。黄绮委员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由“服务供给体系、政策支撑体系、运行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组成的“四位一体”托育服务支持体系。建立多元的服务供给体系,由一定数量的公办托育机构承担“托底”功能,并鼓励市场发挥作用;建立有效的政策支撑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进入托育服务领域;建立严格的队伍管理体系和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以促进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评价、考核、反馈机制。

       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小组会议上,关于宪法修正案中监察法草案,黄绮委员积极参与讨论。她指出,监察法草案将一并监察处置各类公职人员的违纪以及违法行为。过去,党委管违纪的党员,行政监察部门管行政机关违纪的公职人员,检察院则侦办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其实,还是会有类似非党员又非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职行为时的违纪行为发生,也会有国家公职人员违法但未构成刑事处罚的情形出现,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监察法草案的通过,行使公权力人员规范查处中的空白地带将被填补。监察部门在党的领导下,对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以及对侦办查处违纪违法的行为过程,都设置了监督的屏障,可谓在制度层面‘扎紧篱笆’。黄绮委员认为,监察法草案是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是我国法律制度层面的补缺,反腐反贪法治化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