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30浏览次数:7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简称民族联),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全校少数民族师生的群众团体,是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简称市民族联)的团体会员。

笫二条 本会的宗旨: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工作主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少数民族师生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少数民族师生服务;团结全校少数民族师生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为建设和谐的校园环境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族团结,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协助做好学校的民族工作;一切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党委统战部是本会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任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和增强民族团结

(二)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师生,关心少数民族师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并积极引导少数民族师生学校的建设发展多作贡献

(三)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丰富文化生活,增进民族情谊

)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会  

 凡本校少数民族师生,承认章程,经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第九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外国语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本会理事由校民族联、校党委统战部、学工党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协商推荐的少数民族师生代表组成,经市民族联批准后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贯彻上级有关工作部署;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讨论和决定民族联工作计划

(四)组织各项活动,征求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  

第十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专项拨款、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活动及其它合理开支。

第十 本会经费日常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需报请上级相关领导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  

第十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十八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公布之起生效,报校党委统战部和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备案

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